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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常州七类人群看病一年最高救助5万
发布日期:2011/12/27 14:21:13  【打印】
 
 

   《常州市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救助对象为市区户籍低保对象等七类人群,以及救助对象该如何享受医疗救助等问题。
   
   救助对象
   
   七类人群享惠政

   
   文件中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户籍的以下城市困难群众: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困难群众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救助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经有关部门动态复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度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次年起不再享受。
   
   救助标准
   
   年度累计救助5万元以内

   
   救助对象须凭居民医保证或职工医保证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剩余现金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救助:1.大病门诊和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后,再按70%给予救助,年度可累计救助50000元以内。2.除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按70%给予救助,年度可累计救助300元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规定,医疗救助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另外,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具体流程
   
   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据悉,市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仍为常州市德安医院,医疗救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由原先的4家扩面为20家。同时,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在非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急诊住院的,按以下规定办手续:
   
   市内大病门诊转诊和转院: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市内非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治疗的,由德安医院办理大病门诊转诊和住院转院手续。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的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结付后,再由救助对象持相关票据凭证,到德安医院结付医疗救助费用。
   
   市内急诊住院手续:救助对象在市内非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当自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报德安医院备案。其医疗费用由急诊救治的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结付后,再由救助对象持相关票据凭证,到德安医院结付医疗救助费用。
   
   市外转院和急诊住院手续: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或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市外发生的转院和急诊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付后,由救助对象持相关票据凭证,到德安医院结付医疗救助费用。
   
   关于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
   
   须参加工伤保险

   
   日前,常州市出台《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
   
   文件中规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组织,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尚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12月底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自2012年1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新调入(新录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新增参保手续。
   
   此外,对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再支付其新发生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老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最迟支付至2012年6月30日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将老工伤人员及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均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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